2016年12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杜善堂贪污二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显示,晋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原副书记杜善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随案移送赃款110万元,宣布没收,上缴国库。
杜善学资料图
澎湃新闻注意到,判决书中提到的杜善堂,为山西省委原常委、原副省长杜善学的弟弟。
财新网消息
2014年10月曾报道,杜善堂曾在山西晋能集团任职,2014年6月,杜善学落马后,杜善堂也被带走。
2016年12月20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杜善学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被告人杜善学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杜善学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哥哥受到法律严惩,弟弟也未能逃脱。
杜善堂贪污二审刑事判决书显示,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善堂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
原判认定,2010年8月25日,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省三建公司)中标长治武乡县南泊湾2#-4#住宅楼项目工程。该工程由武乡县文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文涛置业”)下属长治市广利房地产有限公司武乡项目部(以下称“武乡项目部”)建设。
由于杜善堂为文涛置业主要负责人,为了能尽快与武乡项目部签订合同以及催要该项目工程欠款,省三建公司副经理王某平与公司某工程处经理史某先后两次送给杜善堂共计70万元。
2008年10月,山西某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建集团”)承揽了武乡太行建国大酒店工程,该工程由文涛置业建设、发包。
某建集团项目经理史某恒为了和杜善堂就该项工程搞好关系,于2011年-2013年共计送给杜善堂34万元。
2012年7月,泰某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山西沁园春矿泉水有限公司(以下称“沁园春公司”)饮品车间工程。
由于杜善堂当时兼任沁园春公司董事长,泰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生为了在项目验收和付款等工作上获得帮助,于2013年春节前夕和中秋节前夕先后送给杜善堂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杜善堂通过其家人向侦查机关退缴收受的贿赂款人民币110万元,该款已随案移送至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杜善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达人民币1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杜善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随案移送赃款110万元人民币,宣布没收,上缴国库。
对此,杜善堂提出上诉,理由为受贿数额不是110万元,应当为50万元。此外,上诉人主动交待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受贿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应减轻判处。希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2016年8月22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同刑终字第160号刑事判决。
二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杜善堂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定罪准确。
上诉人杜善堂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系自首的意见,但从现有证据看并不能证实上诉人系自动投案,也不能证实上诉人在侦查期间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原审判决未认定上诉人杜善堂系自首正确,故上诉人杜善堂及其辩护人所提该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杜善堂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
二审判决显示,维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随案移送赃款110万元,宣布没收,上缴国库。)
撤销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杜善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善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