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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盘点2016年十大刑案:聂树斌贾敬龙案上榜(5)

2017-01-06 19:01:07  最高人民法院    参与评论()人

最终,最高法院核准了贾敬龙的死刑,贾案尘埃落定,但是,人们对于死刑问题的关注,并不会随之消解。无论是赞成还是批评,公众的议论都是有益的,它们将鞭策最高法院在死刑核准上更加审慎。而构建一个趋向明确的、平之如水的死刑规则体系,让人们在个案中真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将是学界和实务界共同努力的方向。

福喜公司食品案

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将回收和过期的烟熏风味肉饼等食品重新加工包装后销售。2016年2月1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120万元;10名相关责任人被判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

本案是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的又一典型案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公共食品安全的重视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大力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将食品安全提升到战略层面。在制度层面,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以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为基本原则,严格食品安全的防控工作,强化违法犯罪者的责任追究,为人民群众营造稳定、和谐、健康的生活环境。

一方面,国家应依法严厉追究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在本案中,涉案被告人均被处以相应的刑罚,并对涉案公司判处罚金,国家行政机关更是对涉案公司处以逾2400万元的罚款,充分体现了国家层面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如何通过全方位制度规制与治理来保障食品安全、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居乐业的生活氛围才是最终目标。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按照中央部署,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明确方案、确定任务、落实责任,综合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

单县高考志愿篡改案

2016年10月25日,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利用计算机删除、修改他人高考志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认定陈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卢建平

陈某所犯之罪的处刑并不重,之所以入选,是因为此类犯罪与网络信息技术相关,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具有普遍性和新颖性。说其普遍,是因为在网络全覆盖的当今,网络犯罪正在逐步替代现实世界的犯罪,总体呈现迅速上升和蔓延的势头,且犯罪人的年龄趋于低龄化,对信息网络安全、公民权利自由乃至整个社会秩序带来严峻挑战。说其新颖,是因为本案的犯罪手段具有高技术的特征,犯罪人利用计算机对教育考试院网上报名系统中存储的考生高考志愿进行删除、修改,造成严重后果。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陈某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当然,由本案的法律适用也引发了相关法律问题: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而本案权利受损的真正受害人是多名考生,犯罪对象应该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高考志愿,这些信息事实上决定着相关当事人的命运。个人信息数据的法律保护成为民法典总则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起草中的一大难题。信息时代,个人数据不仅关乎信息网络系统安全,更关涉公民基本权利,其立法保护应该更加严密精准。同时,该案也提醒收集、使用、存储公民个人信息的各类组织应该严格履行保护职责,警醒全体公民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即将生效的网络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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