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两年后,公安机关认定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及汪深兵杀害蒋某某,强奸杀害郝某并分尸,抢走两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现金、手机、IC电话卡等物品。从2003年至2006年,除汪深兵在逃外,另4人两次被景德镇中院判处死刑,江西高院第一次发回重审后,于2006年改判4名被告人死缓,4名被告人则继续申诉。2015年7月31日,江西高院立案审查此案,2016年4月27日,江西高院决定再审此案,并于2016年11月3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
江西高院判决黄志强等四人无罪。
江西高院今年12月22日对此案再审宣判: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四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撤销原判,原审被告人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无罪。
现场物证不能与原被告相关联
江西高院经再审判定:相关现场的物证不能与四原审被告人相关联,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据判决书,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被害人蒋某某双手绑绳、摩托车绑绳,以及烟盒、打火机残片、塑料袋等五证提取的附着物,均未检出STR分型,无法与四原审被告人额DNA比对,对现场提取的烟蒂,有11枚检出STR分型。经比对,均与四原审被告人的DNA不一致。现场的其他物证经鉴定,均与四原审被告人无关联。
判决书还称,公安机关提取的郝某右手前臂及附近红色塑料袋不能证明与原审被告人有关联,四原审被告人指认的抛尸处打捞到的骨头,经鉴定为动物骨骼。
另外,此案没有提取到任何作案凶器。判决书还称,此案缺乏能够认定四原审被告人作案的客观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