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晚,天津卫视播报新闻称:“经中共中央批准:邓修明同志任天津市委委员、常委和天津市纪委书记。”至此,空缺了一个多月的天津市纪委书记的岗位终于得到填补,邓修明也成为近3个月以来第10名新任的省一级纪委书记。截至目前,2016年以来,全国31个省区市的纪委书记中,14人为新任;目前,仅有7人为党的十八大前任命。(详见图表一)
如此高频率地对省级纪委书记进行换将,手笔之大令人惊叹。这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今年以来,已经有12个省区市召开党代会并完成换届,分别是新疆、安徽、河南、山西、江西、西藏、湖南、江苏、广西、河北、内蒙古、福建。因此,这12个省区市中,有7个换了省级纪委书记。
而另一个导致去年以来省级纪委书记大规模换将的原因,则是2015年3月26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三个《提名考察办法》”)。
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负责同志指出,三个《提名考察办法》是落实党章规定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第36条的具体化措施。党章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提出:“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因此,三个《提名考察办法》紧扣提名考察作出规定,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副书记、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中管企业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在提名条件上,突出强调纪委书记、副书记人选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注重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在干部来源上,明确要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内和系统外提名,纪委书记人选一般应当交流任职。
由此可见,2015年3月以来新任的19名省级纪委书记(图表一中标注黄色者),都是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的要求选任的,提名以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为主,既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内部也可以在系统外产生提名人选。在19人中,邓修明、任建华、陈小江、刘惠、刘学新、陈辐宽、傅奎、于春生、许传智等9人曾有过纪检监察机关任职履历;而其余10人则从无纪检监察岗位任职经历,为系统外提名产生,两者的比例恰好大致各占了一半。从人选任现职前的职务来看,符合《提名考察办法》规定的要求,全部为交流任职。
说到这里,可以再来看一下2015年3月以来,新任的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的情况。(详见图表二)
2016年1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的通知,决定中央纪委共设置47家派驻机构,实现对139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根据《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副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的规定,2015年3月后新任28名纪检组长的提名均以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为主产生。从图表二中可以看到,其中17人曾有过纪检监察机关任职履历,约占6成;另外11人则是从系统外提拔;且28人均为交流任职。
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负责同志指出,要坚持五湖四海,从纪检系统内和系统外选拔信念坚定、敢于担当、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一方面,纪检工作需要一定的专业性;另一方面,纪检系统之外也大有人才。要畅通纪检干部的入口和出口,“一潭水走活”,决不能形成自我封闭的小循环。通过干部交流,既考验、锻炼、培养纪检干部,也避免纪检干部长期在同一个岗位工作,出现设租寻租、有案不查等问题。同时提出,“不能把纪检机构当作养老的地方,不能降格以求、搞照顾性安排,更不能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领导干部的交流力度得到了进一步加大。据不完全统计,仅在上面的两个图表中,十八大后在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任职过的干部数量就达18人,其中13人是直接从中央纪委内设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岗位上得到直接提拔重用的(图表一、二中标注玫红色者)。值得注意的是,陈小江、刘学新、陈辐宽、穆红玉、王鸿津等5人均为2015年之后从系统外交流至中央纪委,任职平均时间不到一年又再次赴任新的岗位。这也充分体现了三个《提名考察办法》“考验、锻炼、培养纪检干部”的初衷和成效。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必须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选好配强纪委书记、副书记,就立起了整个纪检干部队伍的“顶梁柱”。新上任的这些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能不能胜任他们的新岗位?让我们拭目以待,他们能不能通过中央纪委的“考验、锻炼、培养”,成长为“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的纪检干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