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主犯获有期徒刑3年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等14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作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应予惩处。海淀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
法院表示,此案系共同犯罪案件,各被告人对自己所参与的犯罪事实中对于各自获利数额的供述并不吻合,现无其他证据证实各被告人在其所参与的犯罪事实中的准确获利数额,故对各被告人在各自参与的犯罪事实中的获利数额不予具体认定。
法院认为,田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非自动投案,故不能认定为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除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之外,还应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田某供述同案犯的犯罪行为是如实供述的应有之义,不构成立功。
法院认为,各被告人在各自所参与的犯罪事实中积极实施,对整个犯罪的完成均起到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不存在主从犯的区别,对于犯罪未遂的部分,法院酌情予以采纳,部分被告人具有自动投案情节但不能认定为自首的,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部分被告人积极退赃,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海淀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3年,其余团伙成员均获得有期徒刑2年2个月至缓刑等刑罚;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继续追缴田某等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