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讯逼供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加强。2012-2015年,检察机关对滥用强制措施、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共869775次。2015年共处理检察人员违法违纪208件243人。2012年以来,检察机关继续大力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
依法全面取证和审查判断证据的规定得到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将收集的证明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所有证据归入案卷全部移送,并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人民检察院对辩护律师提出的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或者排除非法证据等意见都记录在案。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情况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公安机关规范办案区的使用和管理,办案区与其他功能区物理隔离,保证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区内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带到公安机关后,一律直接带入办案区,一律要有视频监控并记录。截至2015年年底,各地已普遍完成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
社区矫正制度进一步完善。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的交付、执行和法律监督等作出了全面规定。加强教育管理,切实提高社区矫正质量,加强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制定完善并认真落实帮扶政策,协调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为社区服刑人员安心接受教育矫正并融入社会创造条件。截至2015年年底,全国已建立县(区)社区矫正中心1339个,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270.2万人,累计解除社区服刑人员200.4万人,在册社区服刑人员69.8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一直处在0.2%的较低水平。
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对四类服刑罪犯予以特赦。截至2015年年底,依法特赦服刑罪犯31527人。
(二)被羁押人的权利
对羁押的监督更加严格。公安机关对在押人员因病或因伤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情形、不适宜继续羁押的,及时依法变更强制措施。2012-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不具有羁押必要性的案件共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83341人,办案机关采纳77591人,采纳率为93.1%。刑事羁押期限监督得到全面强化。2012-2015年,共发现超期羁押1974人,提出纠正1967人,已纠正1939人。
被羁押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2013年,公安部组织修订《看守所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看守所全面推行床位制。公安部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开展公安监管场所医疗专业化、社会化建设,为在押人员建立医疗档案,由专业医疗机构负责日常医疗卫生工作。被羁押人入所体检、定期体表检查、收押权利义务告知、紧急报警等制度得到严格落实,对犯罪嫌疑人的提讯和还押制度得到严格执行,对被羁押人的安全风险评估、心理干预、投诉调查处理以及特邀监督员巡查看守所等制度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制定多项涉及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的制度。人民检察院通过派驻看守所、监狱的检察机构建立检察官信箱、被监管人约见检察官、检察官与被监管人谈话等工作机制和制度,了解是否存在被监管人受到体罚、虐待、侮辱或者打击报复等违法情形,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监狱、看守所予以纠正。2012-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因被监管人受到体罚、虐待、违法使用械具、禁闭等向监管机关提出纠正意见7770人次,已得到全部纠正。2015年3月发布实施的《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对监狱罪犯死亡的报告、调查处理、检察、责任追究作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