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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出炉:建议处分33人(5)

2016-04-20 19:04:16  安徽网    参与评论()人

(4)王庭国,芜湖市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党工委书记。负责公共服务中心全面工作。未认真执行《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皖办发〔2014〕27号)要求,对餐饮场所燃气开展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不力,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7条,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王蓉,芜湖市镜湖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委主任。负责全面工作。落实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燃气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监管不到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6)朱宝琴,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负责质量监督工作。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落实不力,对辖区内钢瓶配送企业的钢瓶监管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谈中伟,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工商注册登记、餐饮等。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落实不力,对餐饮场所无照经营查处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8)鲁和平,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落实不力,对辖区内液化气钢瓶配送企业监管不到位,对餐饮场所无照经营查处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郑武军,芜湖市镜湖区商务局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落实不力,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自查工作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潘俊杰,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滨江派出所副所长。分管社区、消防工作,指导监督社区、居委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辖区内餐饮场所开展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管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1)徐沛沛,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滨江派出所所长。负责落实消防工作措施,监督社区消防检查等。对辖区内餐饮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管不力,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李培伟,芜湖市镜湖区消防大队参谋。负责联系滨江服务中心和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对辖区内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工作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因李培伟系现役军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例》,由事故调查组移送相关材料交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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