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8日12时许,吾斯曼·艾山等3人驾驶越野车,连续冲撞天安门广场前的行人,造成无辜群众3人死亡,39人受伤。吾斯曼·艾山、古丽克孜·艾尼、库完汗·热依木当场死亡。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称:
2013年10月8日,吾某某给其打电话称自己在北京,让其带两个孩子前往北京。
10月10日,其和孩子到北京后与吾某某住在西城区宫门口四条一出租房内。当晚,吾某某称想在天安门展示圣战旗帜并实施爆炸,此后两天其曾劝阻过吾某某。
10月13日早上起床后,吾某某让其带两个孩子回沈阳,并让一名维族青年进房操作电脑,打开移动硬盘中视频给其看,播放时其看见里面有一张吾某某背靠圣战旗帜的照片。当天,吾某某江将该硬盘交给其,说等孩子长大后看。
其带两个孩子返回沈阳后,将该硬盘放在家中组合柜顶上两个皮箱中间的下面。
10月28日,吾某某在北京市天安门金水桥实施暴力恐怖袭击活动后,警察在其沈阳市的家中将其抓获,后警察根据其供述,从其家中搜出了该移动硬盘。
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证实2013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在沈阳市和平区南五经街125号5号楼4单元3室衣柜顶部搜查出一个白色联想牌移动硬盘。”
移动硬盘里有些什么内容?警方称里面有“东伊运”宣传视频文件137个,“乌伊运”宣传视频145个,“7·5”相关视频文件1个。
“10月30日,警方从其家中搜出白色“联想”牌移动硬盘一个、“索尼”牌照相机一部、黑色SD存储卡四个。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出具的乌公(网安)勘(2014)00023号电子证物勘验报告,证实从送检的移动硬盘中检出与勘验要求有关的视频文件283个,其中,‘东伊运’宣传视频文件137个,‘乌伊运’宣传视频145个,‘7·5’相关视频文件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