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后打探案情干扰办案
2012年9月10日,韶关市检察院将刘志民在为张海申请重大立功一事中涉嫌渎职犯罪的线索交由乳源瑶族自治县检察院办理。次日,刘志民主动到韶关市检察院反映其在罪犯张海减刑一事中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的事实,乳源瑶族自治县检察院于同年9月12日决定对刘志民涉嫌徇私舞弊减刑案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对他取保候审。
然而,办案材料披露,刘志民在取保候审期间存在向办案人员打探案情等干扰办案的情况,此外根据上级检察机关转交的材料还发现刘志民存在为求升职涉嫌行贿犯罪,于是依法建议逮捕刘志民。
广州海珠区法院认定,刘志民受贿港币3万元,行贿,并徇私舞弊为他人减刑。判决刘志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判后,刘志民没有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