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崇义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公安部于一年前开始看守所法的起草工作,目前已有初稿。程雷则认为,看守所立法内容基本已有共识,立法进展取决于作为牵头单位的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资源是否足够。
“侦押合一”体制之争
提及看守所立法,刑事司法学界和律师界说的最多的就是要求看守所从公安部门剥离出来。
根据现行《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是县级及以上各级政府的一个部门,由公安机关管理。在这样的体制下,看守所服务于办案,形成侦押合一,就是看守所为侦查服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孟昭阳曾撰文称,2010年召开的几次《看守所条例》研讨会上,学者都认为“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超期羁押、深挖余罪”是现行看守所管理体制的四大弊端,而侦押合一就是造成四大弊端的根源。
樊崇义介绍,今次立法目的之一是转变观念,把过去看守所服务办案的理念转化成公平的服务诉讼。“如果你看管不好,把人都打死了,诉讼怎么进行?询问过程中刑讯逼供成风,打人成风,诉讼怎么保障?”
最新的建议来自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据《钱江晚报》报道,2014年1月,浙江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的工作报告中总结了冤错案件特点教训,并提出了“侦押分离”的建议。
但将看守所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存在着某些现实阻力。看守所多在县一级,樊崇义告诉记者,骤然移交看守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人、财、物可能都跟不上”。
程雷则指出,看守所在公安机关管理下很多问题是容易解决的。制约看守所发展的体制机制性瓶颈,都不是来自公安机关,而是来自其他各个部门。“比如财政、住建、民政、医疗卫生。看守所就是一个生活的场所,人在里面生活,跟方方面面打交道,这些都依赖公安机关跟各个部门去协调。”
2009年以来,公安部亦作出一系列改革,加强看守所的中立性。樊崇义认为,经过5年改革,已经逐渐实现了内部的职能中立。例如,公安部要求在县市两级分管看守所的副局长和分管侦查的副局长必须是两个人,这样形成领导人事上的相互制约。
一名曾多次参与看守所问题研讨的学者告诉记者,阻碍看守所中立改革的最大障碍就是深挖余罪。深挖余罪是指在看守所或监狱中对在押犯的进一步讯问侦查,以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线索。客观来讲,不少案件是通过深挖犯罪破获的。
2008年中国法律年鉴公开数据显示,当年全国公安监管部门共深挖犯罪线索60多万条,从中破获刑事案件30余万起,占同期全国公安机关破案数的12.6%。也因此,看守所被诟病为公安机关侦查的“第二战场”。
对此,程雷建议能否仿照本轮司法改革中提出的,地方法院、检察院省以下统一管理的方式进行看守所管理体制改革。即由省公安厅统一管理看守所,使其脱离县市公安部门的管理。“因为破案压力主要在基层,这样一来,地方看守所所长的压力就小多了。”
他的另一个建议是,成立羁押执行总局,由它统一管理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羁押执行机构。
对此,有关学者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根据草案由公安部起草这点来看,看守所体制不会有大的变化。
从封闭走向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