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范围有所缩小,将登记资料查询、复制限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2008年住建部发布的《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则规定,个人和单位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主要指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出示相关证件和材料后,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
程啸介绍说,《物权法》对于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主体有明确规定,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权利人是指针对被查询的不动产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等物权的主体,而利害关系人是指与登记的不动产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之人,包括不动产交易的当事人、与权利人发生法律纠纷的人等。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主要功能是提高交易效率和维护交易安全。如果一个人完全没有任何从事不动产交易的意图,他有什么必要去了解不动产登记资料?把登记资料向这些人公开的意义又何在呢?”程啸说。
程啸表示,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之一,并非旨在反腐,从制度设计层面上看,即便允许任何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也无法反腐。
“在我国法律框架下,不动产登记与否是自愿的,不是强制的,只是法律规定,如果不登记,就会产生物权变动的民事后果。如果说这是一种强制的话,也只是民事法律后果意义上的强制,而非行政强制,也就是说,法律不能也不应规定当事人不办不动产登记,就要加以处罚。”程啸说,“有贪腐行为的官员用非法所得购买房屋后,完全可以不办登记,就算办登记,在现行其他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也可以登记在他人的名下,或者完全如同房姐那样以违法方式取得多个身份证、户口本,来办理登记。对于这些公安机关办出来的真的“假身份证、假户口本”,不动产登记机构只能进行形式审查,无法进行实质审查,根本无法查验真伪,这种情况下,只靠单独一个登记制度如何反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