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最重要的工作在地方,比如北京市各个区县的住建局、国土局下属的房屋和土地登记机构要进行合并。”程啸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也就是说,具体的登记业务由县、市一级登记机构负责。
程啸解释说,在中央层面,由于目前国务院已经明确了由国土资源部承担指导监督全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职责,因此,当务之急是要抓紧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以及相应的实施办法,通过法律明确将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
程啸认为,为实现统一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即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和效率,应当尽量确保统一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中立性,其与原有的不动产的行政管理机关相分离,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相应设立独立的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分局(或不动产登记所),将现有的不动产的登记职责、登记人员整合到这些统一的不动产机构当中去。
“制定《条例》,要为地方登记机构的统一提供制度保障,对于这些每天与广大从事不动产交易的民事主体打交道的登记机构而言,机构的统一和单列具有更重大、更现实的意义,通过在地方单设统一、独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直接、有效地防止当前影响交易安全,危害不动产权利人权利的多头登记、重复登记和错误登记的现象,真正使不动产登记实现其作为市场经济基础性制度,服务于不动产交易的基本功能。”程啸表示。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指出,多年来,不动产登记已经成为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管理职权,造成了登记机构与行政机关的设置与职能合一,多个行政机关负责对不同的不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由此形成了分散登记的现象。如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也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林木由林业管理部门管理,有关林木所有权的登记在林业管理部门进行;房屋由住建部门管理,产权登记也在该部门进行。各个部门都出台了大量有关不动产登记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比如国土资源部有《土地登记管理办法》、住建部有《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等。
程啸表示,除了这些数目众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之外,《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也规定了土地、房屋登记归属不同部门。
在许多物权法学者看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由国土资源部在中央层面整合房屋、土地、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的登记职责,马上要做的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条例》出台之后,有关部门要进行规章清理,这四类从事不动产登记、管理的部门出台的与不动产登记有关的部门规章、政策文件应当和《条例》保持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