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中华视点 > 正文

“重奖”见义勇为,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2017-10-17 15:19:08  澎湃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重奖”见义勇为,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作者:史洪举

“重奖”见义勇为是从立法层面对这一行为的最大肯定和褒扬,也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体现。

因见义勇为死亡的颁发100万抚恤奖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80万元抚恤奖金;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60万元抚恤奖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40万元抚恤奖金。近日公布的《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引发广泛关注。(10月14日澎湃新闻)

见义勇为,是最值得国家、政府、社会肯定和褒扬的行为之一。但由于各种原因,当前我国很多地方对见义勇为的保障存在疏漏和不足,以致一些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和正当诉求得不到合理解决,陷入“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尴尬。从这方面来说,河南从多个方面“重奖”见义勇为者是莫大的进步。

现实中,见义勇为者面临的往往是突发和紧急状况,加之自身能力和经验有限,难免会不可预料地产生伤亡结果。这种损害结果往往不是其自身过错所导致,而是见义勇为这一行为本身所产生的相应结果,或者是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对该损害结果,理当由侵权人即制造危险者或者受益人负担,这也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即谁制造危险谁担责,谁受益谁补偿。已经实施的《民法总则》也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然而,侵权人或者受益人无力负担或者逃避责任的情况不在少数。如一些落水事件中,很难确定谁是侵权人或责任人,甚至一些落水者或跳水自杀者自身有很大过错,集加害人与受益人于一身。这些事件中,有些人被救助后立即离开现场,难以寻找,有些人则缺乏补偿能力,甚至有些人未被成功施救。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见义勇为者向其主张权利的愿望落空。

这就需要国家和社会出面对见义勇为者实施进行基本保障和抚恤。这完全符合谁受益谁“担责”的朴素理念,要知道,见义勇为的受益者不仅仅是具体的被救助者,更是整个社会,甚至社会的受益比具体的被救助者受益程度更大。因为这种急公好义、挺身而出的行为不仅闪现了人性的光辉,更能弘扬和形成积极向上、乐于助人、团结互助的社会风气,对提升社会安全感不无益处。

关键词:见义勇为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