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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郁教师嫉妒表弟妻子能穿高跟鞋 对其儿女下杀手

2018-06-19 08:42:21  华商报    参与评论()人

据了解,李晓娟以前没有精神病史,多位同事还证明,她工作认真积极,性格比较泼辣,平时和正常人一样,与同事们也没什么矛盾。但有同事表示,自从5月受伤后,就再没见过她。有同事因为工作关系给她打电话她也不接。而亲属们也称,李晓娟摔伤养病期间,情绪变得越来越烦躁。晚上经常不睡觉,和别人也不交往,怕见人,特别爱哭,受伤后也不怎么疼自己的孩子,有时候还会打、掐孩子,而且多次流露出轻生的念头。华商报记者燕然

>>律师说法

抑郁症发病期杀人该不该从轻处罚?

案发后,精神病鉴定所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证明,李晓娟患有抑郁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其对本案应评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患有严重的抑郁症而杀人被判无期,这样的量刑是否准确?日前,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刘晓恩律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以案说法,进行了解读。

取得被害人谅解

可酌定从轻但不能减轻处罚

刘晓恩律师指出,被告人患抑郁症并非是免除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依据我国《刑法》第18条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可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救治;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是如果属于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对于其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另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刘晓恩认为,本案量刑准确。被告人造成了两名未成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李晓娟的精神状态已作出评定,属于限定性的而非完全的,对于她行为能力未受限的行为还是应当负责的。其作案时辨认及控制能力虽有所削弱,但并不等于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其对杀人行为的性质和将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应该有充分认识。根据《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本案被告人应处的量刑幅度最高刑为死刑,但法院并未按照最高刑判处,这已经考虑了其积极的民事赔偿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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