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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跟拍官员:敲诈勒索与公民监督扯不上关系

定位跟拍官员:敲诈勒索与公民监督扯不上关系
2018-05-15 08:46:03 中国网

定位跟拍官员:敲诈勒索与公民监督扯不上关系

作为普通公民,官员的私人领域,如关涉正常的吃喝拉撒睡等隐私信息,并不能被肆意侵犯。

在官员的私家车中装上定位仪,然后尾随跟拍,再利用拍摄到的官员“违法违纪”照片或者视频,对官员实施要挟敲诈钱财……

这样的一条“致富”路的设计,出自湖南省长沙市的李某、刘某、阳某、王某之手。不过,这伙人并未得偿所愿。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逮捕了上述4名犯罪嫌疑人。(《法治周末》5月13日)

可能很多人不太理解,明明这伙不法分子犯罪为的是敲诈勒索,为什么却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追究刑责。这是因为,行为人可能构成两个犯罪行为,手段犯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结果犯即敲诈勒索,按照刑法关于牵连犯的处理原则,应“从一重罪”。虽说敲诈勒索的最高刑罚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起刑点一样,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看“实际可能量刑”。

因为犯罪嫌疑人还来不及实施敲诈勒索,这种行为属于“未遂”。根据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上述犯罪嫌疑人,虽然“没有偷拍到他们想要的内容”,但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即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非法安装定位装置、获取行踪轨迹信息,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构成要件。“两罚相权取其重”,在司法实践中,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责,显然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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