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一审,吉林市中院认定金哲宏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其死缓。金哲宏上诉。1997年,该案第一次二审,吉林省高院将此案发回中院重审。而吉林市中院第二次一审的判决结果仍是死缓,省高院再次将此案发回重审。
第三次一审,吉林市中院判决结果还是死缓,这次吉林省高院没有再发回重审,而是维持了死缓的判决。
被称为“吉林版叔侄案”
1997年12月,吉林省高院第一次将金哲宏案退回吉林市中院重审时,曾发函要求中院查清五大问题:
一、作案动机是什么?二、作案的第一现场在哪里?三、能否确定被害人死亡的具体日期(时间)?四、卷中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情况说明记载,从胃内饱满程度,胃内容物较完整程度分析,被害人李某在最后一顿饭后半小时至一小时后死亡,被害人李某最后一顿饭在哪吃的,吃的什么以及饭后到被害期间的行动过程搞清楚。五、应进一步确定被告人是否占有作案时间?
此外,本案中,尸检没有检出精液及精斑。金哲宏的辩护律师认为:“没有精液和精斑,证明金哲宏与李某发生性行为的证据就很弱;没有发生性关系,法院认定的作案动机就不存在。”
法医鉴定分析还称,李某右前额皮下血肿,系钝器外力所致。前两次一审认定,金哲宏作案时“用木棒打李头部,将李打倒在地,后又用手掐李颈部”。然而,警方在勘查现场时并没有发现木棒之类的钝器。到了第三次一审,木棒消失了,变成金哲宏“用左腿膝盖压住李某的嘴,双手卡住李的颈部”。
在后面的审理程序中,检方并未提出新证据,而上述种种矛盾和疑点也没有得出合理的解释。
金哲宏案和张高平叔侄案有诸多相似的情节:少女“搭车”遇害;司机被控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杀人;被害人体内未留下精液;案发现场没有目击者;凶手没有留下指纹、毛发和脚印;定罪证据除了被告人的口供,只有狱侦提供的材料;被吿人均控诉遭到刑讯逼供。值得注意的是,两案的侦办过程中均有“狱侦耳目”和“神探”的身影。
原标题:河北“招待处凶杀案”五凶手喊冤22年|深度报道1996年8月2日凌晨,一场血案发生在河北省任丘市政府招待处,两名女服务员倒在血泊中,各自身中30余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