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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伴去世遗款30万不知密码难继承 九旬老汉起诉银行

2018-04-10 07:11:02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由于银行让王老先生走公证程序才能领取存款,老人只得前往公证处。因涉及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而又与其失联多年,公证处无法判断协议的真实性,便让老人起诉要求确认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后法院判决于老太名下的财产继承人是王老先生。

存款较多 必须持有公证书

此后,老人再次回到公证处,又被告知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原件都在法院存档了,再去开证明非常麻烦。公证处建议干脆再去法院起诉银行,省时省力还省钱。”老人的侄子说。

被告银行表示,根据该行规定,在储户死亡的情况下,其继承人可以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书到网点取钱。对继承权有争议的,网点需要根据相关判决执行。“这是如何支取款项的法律规定,但其实像原告这样的老人,银行是有绿色通道的。”代理人说,对于5000元以下的小额取款,如果能够提供正确的密码,可以不用办理公证直接取款,但对于金额大的存款,必须持有公证书或是判决书。据悉,目前于老太的账户余额加上利息已有31万余元。“原告年纪较大,法院查清后,我们是同意判决的。”

有权继承 老太存款归原告

经过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于老太死亡后,在银行存款的二分之一应属原告所有,另外二分之一应作为于老太的遗产,由她的继承人继承所有。因于老太生前未对该存款立有遗嘱,按照《继承法》规定,该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因于老太养子已与原告夫妇解除收养关系,养子无权继承于老太的遗产。原告作为于老太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对该存款享有所有权。

判决书还指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本案中,于老太死亡后,在未确定原告是否为唯一继承人时,被告银行依据规定,拒绝原告支取于老太的存款,并无明显不当。

审理此案的法官李林强宣判后表示,建议老年人在确保银行账户安全的前提下,将自己基本的资产状况告诉值得信赖的家人。同时,老年人应当摒弃守旧观念,在生前立好公证遗嘱,这不仅是对自己遗产的交代,更免除了离世后遗产可能带给亲人的诸多麻烦。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文并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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