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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商家用工业盐假冒品牌食盐被判赔112万元

2018-03-23 12:01:15    中国网  参与评论()人

2017年8月7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刘邦亮的上述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没收缴获的假盐成品、半成品等扣押的物品。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法院查明,2017年4月1日,广州市检察院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会对刘邦亮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侵犯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4月13日,广州市检察院在《检察日报》进行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4月21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复函广州市检察院,决定不对刘邦亮的上述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广州市中院在2017年10月26日受理该案后,亦对受理情况进行了公告。但直至开庭,没有任何有权机关或社会组织申请参与本案诉讼。

广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广州市检察院认为刘邦亮生产销售不符合食用盐标准的盐进入食用盐市场,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广州市检察院履行了督促相关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诉前程序及法院公告指定期限内均无任何有权机关和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形下,提起本案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法院同时指出,被告刘邦亮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以非碘盐冒充碘盐,其行为危及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目前虽然没有消费者起诉刘邦亮,但依法不能免除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对被告刘邦亮的犯罪行为可同时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刑事诉讼已经追究被告刘邦亮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追究刘邦亮的民事侵权责任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应参照行政罚款与刑事罚金竞合时相同的处理原则裁断,即刘邦亮被判处的8万元罚金在120万元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中抵扣,刘邦亮实际支付112万元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对于被告刘邦亮销售假盐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目前无人主张权利,说明众多消费者仍被蒙在鼓里,被告刘邦亮更应感到愧疚,应通过公开赔礼道歉,以示真诚悔罪。

综上,广州市中院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章宁旦叶荣福 杨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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