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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奕诉前夫侵犯名誉权案二审开庭 双方不同意调解

2018-03-22 08:45:52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法院认为,黄奕作为公众人物,其应当对公众、媒体的评论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媒体所转载的涉案文章内容,被认定为已侵害其名誉权。黄奕要求被告媒体承担侵权责任之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此外,黄奕已就黄毅清的微博内容是否侵犯其名誉权和隐私权另案起诉,本案中涉及的文章,并非被告黄毅清所撰写,黄奕要求被告黄毅清就涉案两篇文章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去年12月27日,西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黄奕诉讼请求。黄奕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二审开庭黄奕现身索赔并要求道歉

昨日下午2时许,黄奕及其代理律师现身二中院;黄毅清则由代理律师出庭应诉。黄奕方全程多由代理律师发言,偶尔与其低声交流。

黄奕请求法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媒体和黄毅清在全国公开发行报纸的显著位置向自己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媒体在其下辖网站首页位置,黄毅清在其微博首页置顶位置向黄奕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媒体和黄毅清向黄奕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5万元。

“黄奕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媒体坚称涉案文章系转载且已删除,表示已履行适当的注意义务,将可能对黄奕造成精神损害的几率降到最低,在主观上没有对原告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

黄毅清代理律师则认为,涉诉报道内容与黄毅清无关,“黄毅清无法左右媒体如何撰写报道”。

两被告请求法院驳回黄奕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该案当天未进行宣判,双方均不同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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