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社会新闻更多页面 > 正文

“太平洋大逃杀案”追踪:6失踪者至少4人已经法院宣告死亡

2018-02-10 08:11:10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2014年2月27日,青岛海事法院作出两份判决,宣告马玉超、邱荣华死亡。法院确认,2011年7月中旬,鲁荣渔2682号渔船被劫持航行至夏威夷以西海域,船员马玉超落水失踪,搜救未果,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已无生还可能;2011年7月24日,鲁荣渔2682号渔船被劫持航行至日本以东1000余海里的西北太平洋海域,船员邱荣华落水失踪,搜救未果,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已无生还可能。

2014年8月7日,青岛海事法院再作出两份判决,宣告单国喜、丁玉民死亡。法院确认,荣成市公安局出具证明,2011年7月24日、25日,鲁荣渔2682号渔船被劫持至日本以东1000余海里的西北太平洋海域,单国喜、丁玉民落海失踪,经搜救无果,认定两人已无生还可能。

上述判决书显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按法定程序发出寻人公告,经法定公告期满三个月,仍然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

两受害者家属起诉公司索赔被驳回

新华社曾报道称,2013年7月19日,山东威海中院对该案11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宣判。考虑到刘贵夺等11名被告人无赔偿能力、部分失踪人员死亡后果不确定等实际情况,经威海中院及当地党委、政府积极协调,渔船所属公司与绝大部分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并已垫付赔偿款共计530万余元。对其他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按照正常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两份辽宁高院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渔船所属的荣成市鑫发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曾被该案中两名遇害者的家属告上法庭。

家属们诉称,两遇害者与鑫发水产公司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荣成市鑫发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应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