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交车上猥亵行凶男子一审获刑14年
昨日上午,北京通州“582路公交车伤人案”一审宣判。新京报记者获悉,被告男子刘某因触摸被害人宫某臀部,在被害人报警后刘某竟持刀行凶。通州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宣判后,刘某表示不上诉。
女子乘车被扎伤鉴定为重伤二级
2017年7月17日,一则通州582路公交上男子猥亵女孩并持刀伤人的消息引发网友关注。据一名现场网友描述,“公交上一男子猥亵女孩并持刀伤人,我同事就冲上去用身子把他压倒制服,很快警察和急救车赶到现场。”
警方随后通报称,7月17日8时许,在通州梨园地区一公交车上,一男子持水果刀扎伤宫某,被司机和乘客当场控制。接报警后,通州警方迅速部署警力赶赴现场,将犯罪嫌疑人刘某(男,26岁)控制。次日,通州区民政局召开582路公交案件见义勇为者行为确认表彰奖励会。
检方指控,2017年7月17日8时许,刘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582路公交车上,因手摸宫某臀部一事而与宫发生争执,后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割宫的颈部、扎宫的背部等处,致宫肺部裂伤、失血性休克等伤。经鉴定,宫某身体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凶者承认触摸被害人臀部
该案于去年11月被提起公诉进入审理程序,由于涉及被害人隐私,未公开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