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条例综合无人机产品特性、飞行量、飞行目的、用户使用习惯等多种因素考虑,提出微型无人机在禁止飞行区以外飞行,无需提交飞行计划;由国家建立具备监视和必要管控功能的无人机综合监管平台,轻型无人机如在适飞空域内飞行并通过监管平台报送飞行动态,亦无需提交飞行计划等。通过技术手段,减少用户负担,提升管理效率。
微型无人机禁飞空域如下
1真高50米以上空域;
2空中禁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
3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
4机场、临时起降点围界内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的上方;
5国界线、边境线到我方一侧2000米范围的上方;
6军事禁区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设区的市级(含)以上党政机关、监管场所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
7射电天文台以及周边3000米范围的上方,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1000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500米范围的上方;
8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100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大型车站、码头、港口、大型活动现场以及周边50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100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和省级以上公路以及两侧50米范围的上方;
9军航超低空飞行空域。
上述微型无人机禁止飞行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会同战区确定具体范围,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置警示标志或者公开相应范围。警示标志设计,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
轻型无人机禁飞空域如下
1真高120米以上空域;
2空中禁区以及周边5000米范围;
3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2000米范围;
4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水平投影范围的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