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贵阳6月6日消息(记者孟海)近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
《条例》明确,数据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和服务提供者等安全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大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安全责任单位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实行加密等安全保护,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数据依法进行脱敏脱密处理。违反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导致危害大数据安全等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大数据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