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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男子一审被判死缓后获改判无罪 被关三年获赔26万余元

2018-01-10 08:15:22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大连中院决定赔偿隋永胜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在上述意见规定的酌定范围之内,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关于隋永胜主张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和房屋物品损失的问题。由于其在申诉材料中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身体受损和所患疾病情况,也没有相关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的支出证明,其主张赔偿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后,关于隋永胜主张对相关办案人员进行追责的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原决定驳回该项请求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申诉人隋永胜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案不符合重新审理条件,决定驳回隋永胜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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