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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男子一审被判死缓后获改判无罪 被关三年获赔26万余元

2018-01-10 08:15:22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辽宁人隋永胜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抓,大连中院、辽宁高院先后四次审理该案,他最终被判无罪。获释时,隋永胜被错误羁押了1060天。

他因此向大连中院申请国家赔偿,大连中院决定赔偿他26万余元,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1万元。他认为精神抚慰金过低,且未赔偿她的其他损失,遂向辽宁高院提出赔偿申请,被驳回后,又向最高法申诉。

2018年1月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隋永胜、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赔偿赔偿决定书》。决定书显示,最高法驳回隋永胜申诉,认为大连中院决定赔偿隋永胜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在相关规定的酌定范围之内,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被羁押1060天,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终获判无罪

最高法作出的赔偿决定书显示,辽宁高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查明:隋永胜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隋永胜犯故意杀人罪,向大连中院提起公诉。

大连中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隋永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限制减刑。隋永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4600元。

隋永胜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辽宁高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大连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重审一审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隋永胜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夏某的诉讼请求。

2015年3月6日,隋永胜被取保候审。当天,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提出的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亦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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