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的汽车在车库起火自燃,致旁边停放的别克牌桥车烧毁报废,其他四辆汽车不同程度受损。别克车主将陈某、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小区物业公司均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财产损失23万余元、交通费损失3299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
近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酌定男子陈某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营地下停车场的某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事故自燃起火 将旁边停放车辆烧损报废
据了解,2017年5月12日晚7点多,陈某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的起亚智跑轿车事故车停放到石景山区某小区地下第二层车库,之后事故车起火自燃,把旁边停放的一辆别克牌昂科威SUV轿车烧损报废,车内的安全座椅、行车记录仪、墨镜等车内物品一起全部烧毁。此外,旁停的另外四辆汽车也不同程度受损。
被报废车主王某认为,在起火过程中,小区物业的消防及管理不到位,导致了事故危害结果的加重。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作为被陈某的保险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于是,王某将陈某、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小区物业公司均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财产损失231382.9元、交通费损失3299.58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
被告: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陈某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主张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称车辆损失以外的其他损失均与本案无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某称,自己汽车曾发生追尾交通事故,事故后,自己将事故告知了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保险公司告知其将车辆送至指定维修公司,维修公司在没有打开车辆箱盖情况下,让自己将车开走,之后再来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