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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原副区长挪用千万元炒股 一审被判有期徒刑9年

2017-12-21 10:01:21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李映辉除了受贿,还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炒股。

2007年,李映辉伙同五华区国投公司财务经理段某、办公室主任赵某(另案处理),将下属物业管理分公司500万元公款及某项目工程指挥部500万元公款,挪用到昆明世纪证券营业部用于个人炒股。截至2016年8月18日,上述公款全部归还。

2007年,段某找到李映辉,说股市行情好,而且有专人操作,提议把公款拿出来炒股,投1000万元。李映辉和赵某都表示同意,想等赚了钱再把本金还回公司。这次炒股,却亏了400万元,只收回了600万元。

保山一家公司老板朱某想请李映辉帮忙融资,承诺按月给予高额利息。李映辉利用职务便利,将五华区国投公司600万元公款经下属公司存入昆明一家银行保证金账户,为这家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再将所贷资金转借这家公司。保山这家公司使用这笔资金1年后归还,并支付给李映辉利息共计180万元。

尝到甜头的李映辉在2013年1月间,又将五华区国投公司500万元挪用给保山这家公司使用,半年后,将500万元归还给五华区国投公司,而李映辉从中收到好处费90万元。

昆明市中院审理认为,李映辉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不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退缴受贿赃款155万元,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予以考虑。李映辉单独或伙同他人挪用公款2100万元归个人使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犯罪情节严重。

昆明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映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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