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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对两摩托车民营企业合同纠纷案提起民事抗诉

2017-12-13 16:10:32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正田公司在2010年9月15日成立上海正摩贸易有限公司,并在同年9月25日,将美田公司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美田公司继续履行2001年的协议书。

一审二审美田被判败诉

经审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2月9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美田公司和正田公司双方继续履行2001年11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美田公司需协助办理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镇街599号房屋1-11幢房屋,连同上海市松江区新镇街9街坊18/10丘地块之房地产权利过户登记至正田公司名下的手续;美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搬离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镇街599号1-11幢房屋,将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镇街599号1-11幢房屋,连同上海市松江区新镇街9街坊18/10丘地块交付于原告正田公司。

对于此判决,美田公司表示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应该追加美田公司原股东李胥兵为案件当事人,对2001年协议书的真实性持有异议。美田公司认为,上海市一中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此案中300万收条、邦威公司是否实际履行预付款支付,均没有查明事实。一审中,美田公司申请对300万元收条上的公章和上海邦威的财务章的真伪、公章形成时间予以司法鉴定,未获准许。美田公司的现股东对诉争地块进行了大量投资,诉争地块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也不应继续履行2001年的协议。

在二审审理期间,就2001年的协议书和300万收条上的美田公司公章,以及收条上“黄超英”的签名真伪问题,上海市高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协议书上的美田公司公章印文与样本(美田公司同期在工商备案的《章程》公章)印文为同一枚印章。300万收条上美田公司公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对于“黄超英”的签名真伪,鉴定结论倾向于认定300万收条的“黄超英”署名字迹与样本字迹出自于同一人书写习惯。

2014年3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双方继续履行2001年的协议书。美田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然而,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美田公司的再审申请。美田公司不服再审裁定,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提请抗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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