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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对两摩托车民营企业合同纠纷案提起民事抗诉

2017-12-13 16:10:32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近日一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两家摩托车民营企业合同纠纷再审案件,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十六年前的土地房产转让协议

根据此案一审二审判决书披露的内容,2001年11月12日,上海美田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田公司)与温岭市正田摩托车零部件制造公司(以下简称正田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约定:美田公司将其所有的土地和房产转让给正田公司,转让总金额为2800万元。协议签订后,美田公司将正田公司在上海邦威工贸有限公司的货款全部结清,作为正田公司预付给美田公司的房产款。协议签订后10天内正田公司支付现金300万元给美田公司,土地证手续办好时正田公司再付600万元给美田公司,其他余款在房产证等一切手续办好时立即付清。此外双方还约定,土地证和房产证等手续在正田公司注册成立新公司后的一年内办好,而正田公司也应在一个半月内注册成立新公司。

协议书签订之后,正田公司于2001年11月22日支付美田公司300万元,由一个叫“黄超英”的人出具收条并签名,内容为:“今收温岭正田施素云现金叁佰万元整。此款为上海美田部分房产款”,并盖有美田公司公章(后经鉴定此公章与美田公司工商备案公章不符)。

2002年6月,美田公司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将勾宗贤变更为黄永敏。2002年7月22日,市工商局核准变更。2002年11月,美田公司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将於文勇变更为黄永敏、陈海慧。同年11月15日,市工商局核准变更登记。

2003年4月,美田公司就涉案的原1、2、3幢厂房办理了房地产登记。其时,划拨工业用地面积82374平方米。

2004年11月11日,正田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素云带人就房产纠纷问题前往美田公司,美田公司总经理黄永敏报警。当地派出所与综治部门出面协调后,施素云带人离开。

2006年12月,美田公司与上海松江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办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将原划拨工业用地转变为出让工业用地。美田公司受让79033平方米土地,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5334727元,支付征地、动迁、安置等前期开发费12447698元,到2007年3月,美田公司取得了出让土地79033平方米的的土地证,此后几年又陆续新建了十几栋建筑,面积达3万多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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