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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检察院批捕 7年未开庭申请国家赔偿获支持

2017-12-10 07:51:52  华商报    参与评论()人

潘强文说,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他先后前往省市检察机关进行申诉,但却始终没有任何结果。今年7月26日,潘强文请了律师后向洋县检察院提起了国家赔偿。

“他们没有给我解释,也没有回复是否到底给我赔偿。”潘强文说,他又向汉中市检察院提起了申请复议。

12月7日,潘强文的代理律师——陕西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常敏安说,根据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潘强文还是嫌疑人,但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应先行赔付,然后办案机关如果有新证据,可再提起公诉。”常敏安说,两高的解释使刑事赔偿标准和类型更加清晰,尤其是专门列出“疑罪挂案”获赔的具体情形,正是在于“倒逼”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同时又能为公民权利提供救济保障。在潘强文向汉中市检察院提起申请复议之后,今年10月5日,洋县检察院下发了《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明确写到:“经本院审查认为,你的赔偿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

今年11月20日,汉中市检察院也作出了《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其中写明: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潘强文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应当视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由洋县检察院向赔偿请求人潘强文支付被羁押21天的赔偿金5436.69元。但这份决定书对潘强文提出的精神抚慰金以及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予以拒绝。

洋县检察院:上级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我们执行

对于汉中市检察院的赔偿决定,潘强文说:“赔偿决定中说我不能到案,法院不予受理,我啥时不能到案了,是法院始终没有开庭审理、没人通知过我。”12月1日,汉中市检察院一位负责人说:“洋县检察院不立案决定不符合规定,所以我们没有认可他们的说法。”而对于潘强文提出的“洋县法院以不能到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法,该负责人解释说,“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情形就那几种情况,你如果不服这样的说法,我们都无权作出赔偿决定”。

12月7日,洋县检察院一位负责人说,之前之所以未给当事人答复,是因为“搬家造成案卷堆积,实在找不到,所以没回复。”对于汉中市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这名负责人说,“上级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我们执行。”

而潘强文说,他对赔偿决定并不满意,随后将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华商报记者周金柱

(责任编辑:刘敏丹 CN012)
关键词:检察院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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