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社会新闻更多页面 > 正文

残疾人乘快轨被收4.8元起诉讨车费,大连地铁一审被判还钱

2017-11-30 21:30:57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残疾人乘坐大连快轨3号线不享受任何优惠,辽宁大连市一名视力残疾人将大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下称大连地铁)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4.8元乘车费。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大连地铁返还4.8元乘车费。

残疾人起诉大连地铁讨车费

大博是一名视力二级残疾人,今年8月18日上午,他从金家街快轨站乘坐快轨3号线到开发区办事。大博向工作人员出示残疾人证,要求免费乘车,工作人员答复,只有伤残革命军人才可以免费乘坐,残疾人不享受免费乘坐待遇,大博于是刷卡进站乘车,产生乘车费4.8元。

大连地铁收取了他的乘车费用,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于是大博将大连地铁告上法庭,要求大连地铁返还乘车费4.8元。

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担任大博的诉讼代理人。王金海律师说,根据残疾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残疾人、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免费,60周岁至70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现大博是盲人,符合免费乘车的规定,因此大连地铁收取大博的4.8元应当退回。

一审判大连地铁返还4.8元

大连地铁方面表示,快轨3号线不属于《残疾人保障法》第50条规定的市内公共交通工具之一,快轨3号线实行的是政府定价,定价权以及给予部分特殊群体优惠权不是由地铁运营公司决定的,主管部门仅仅下达了革命伤残军人享有优惠权的文件,未对其他群体下达优惠文件,因此不同意大博的诉讼请求。

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快轨3号线是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的范畴。《新华字典》中关于“公共”的解释是: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根据公共交通工具的语境,应当采纳公有公用的解释,因此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有公用的交通工具,快轨3号线属于公有公用性质,因此属于公共交通工具。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