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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这招?女子入职先签辞职信 产子被辞成主动辞职

2017-11-02 16:30:58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张某的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金涛指出,张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在2015年10月8日的新员工入职手续办理须知邮件和2015年10月23日的新员工入职手续办理须知邮件中,劳务公司均要求“以上材料请您务必尽快准备邮寄至公司”。

“该邮件内容表明,劳务公司根本未与张某 协商,直接将《辞职信》和《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列为入职的必备文件,强制要求申请人签订并提供,否则无法办理入职,无法发放工资。因此,张某在《辞职信》和《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上签字明显属于被迫,违背了其真实意思,当属违法无效。”赵金涛说。

赵金涛指出,张某和劳务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派遣期限为两年,申请人的派遣期限并未到期。依据相关规定,医药公司的退工行为违法。此外,《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都明确了对“三期”女职工的保护。而本案中,劳务公司违反规定,以无效的《辞职信》和《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行为。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仲裁委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主张是被迫在《辞职信》上签字的,而劳务公司、医药公司虽不认可,但无法举证是张某个人主动意愿所为。从张某提交的邮件证据来看,其在2015年10月就写好了辞职信,而在2016年10月才提出辞职。这种行为明显不符合常理,故对劳务公司、医药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而2016年10月,张某正处于“三期”期间,劳务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医药公司与其解除用工关系明显违法。因此,该委作出仲裁裁决,要求劳务公司与张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药公司与张某恢复用工关系。但对于张某要求劳务公司支付生育津贴的请求,仲裁委认为,应通过行政渠道解决,因此未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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