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社会新闻更多页面 > 正文

还有这招?女子入职先签辞职信 产子被辞成主动辞职

2017-11-02 16:30:58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谁想到入职时签的两份文件,竟派上这种用途。”10月24日,江苏南通籍女工张某对《工人日报》记者说,自己无论如何也想不到,自己在入职时签的《辞职信》和《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竟成了公司辞退自己的依据。

2015年8月,张某从江苏省南通市石港镇新貌村来京务工,入职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随后,她被派遣至北京某医药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工作地点为武汉,派遣期限从2015年10月8日至2017年10月7日。

在入职之时,该劳务公司拿出了《辞职信》和《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两份文件让她签字,称如果不签字就不能办理入职手续,工资也不能如期发放。无奈之下,张某只有签字。

“当时,我就觉得很奇怪,刚来上班就让我们在辞职文件上签字,并且让填写的落款时间是2016年10月7日。”担心工作的稳定性,张某当时还询问了该公司负责人。得到的答复是,新来的员工都会在这两份文件上签字,不会影响正常入职。“当时,我还问了其他几名老员工,他们说也签过这两份文件。考虑到想尽快入职,我也很快签了字。”张某告诉《工人日报》记者。

然而,在入职不久后,张某意外怀孕,并于2016年9月1日产下一子。考虑到张某怀孕后需要休产假,会有相当长一段时间无法上班,医药公司便拿出张某入职时签字的两份文件,以张某主动离职为由,于2016年10月7日将其退回劳务公司。张某受雇的劳务公司随后也单方面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这时我才明白公司和我们签那两份文件的用意,就是防范女职工怀孕啊!” 张某十分懊恼地对记者说,被医药公司退工和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她正在休产假期间,并未向任何人或任何单位提出过离职申请。医药公司退工和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应属违法。“劳务公司临时和我解除劳动关系,导致我根本无法享受生育津贴。”

因此,张某于今年4月向北京市朝阳区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恢复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和医药公司的用工关系,并要求劳务公司支付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12月27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

在庭审中,劳务公司拿出有张某签字的《辞职信》和《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该公司辩称,张某系主动辞职,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医药公司也表示,不同意恢复用工关系。

相关报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