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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网店“刷单”或被罚200万

2017-11-01 09:40:57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上述建议被三审稿采纳,第六条中对“仿冒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了“有一定影响”作为限制条件。

赵占领认为,没有影响的商标,他人仿冒的可能性本身就比较小,而且即使仿冒,对消费者认知和市场竞争秩序也不会造成太大影响,没有必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范,被侵权方完全可以按照商标法起诉“商标侵权”。仿冒“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才有必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这也更符合立法宗旨。

声音

代表建议删除“恶意不兼容”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三审稿维持了二审稿中对于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在昨日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认为,“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不应列为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建议删除,待有充分实践和足够认定后,再补充上升成为法律。

李大进表示,从目前互联网市场来讲,“不兼容”实际上是一种市场行为,是一种市场竞争的常态,而不是恶意竞争的手段。很多企业利用不兼容的方法保护自己的创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如果在兼容不能成为法定义务的前提下,把‘不兼容’作为法律规定在这里规定出来,实际上在执行当中是有问题的,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可能会因为这样的规定受到挫伤,同时也会抑制互联网行业创业者和创新者积极的创新精神的发挥。”他表示。

此外,他还认为,“恶意不兼容”中的“恶意”更多的是主观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恶意不兼容”的判例也极少。因此,该条款在实际执行中极容易产生争议和差异,也容易给将来引起的诉讼争端的司法实践带来混乱,不宜做出公正的判决,因此建议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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