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社会新闻更多页面 > 正文

二手房买卖纠纷逐年增多 违约成本低是原因之一

2017-09-18 07:36:44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王先生依约履行了支付购房定金及首付款的义务,史女士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向史女士支付剩余购房款,史女士协助王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并判决史女士给付王先生迟延履行违约金。

  法官提示:发现违约及时诉讼保全

  在房价上涨阶段,受利益驱使,卖方违约的风险大大增加。对于买方来说,应充分做好风险防范,审慎判断交易对方的诚信品质,严格审查房屋状况,谨慎签署合同,并保存好相关交易凭证。在发现违约风险、可能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应及时提起诉讼保全;在涉及交易关键问题的沟通过程中,可以通过录音、证据保全等形式保存相关证据。对于卖方来说,应对房地产市场形势做好判断,谨慎选择交易时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一旦签署合同,就应遵守诚信原则,忠实履行合同义务。即便房价上涨,也不应违约,否则应当对因违约给买方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二

  交易延迟 换房人无奈违约

  去年11月25日,张女士与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女士将其名下位于回龙观某小区的房屋出售给王女士,成交价格为155万元。合同签订后,王女士依约向张女士支付了购房定金3万元。

  按照合同,王女士应于去年12月15日前支付购房首付款45万元,逾期超过30日未付款,张女士有权解除合同。但王女士未按约定日期支付首付款,张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王女士支付违约金。

  面对起诉,王女士自称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先把自己现在住的房屋出售后,再用所得房款购买张女士的房屋。因自己这套房屋的购房人未及时支付购房款,才导致自己没能按期向张女士付款,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和王女士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王女士未能如期支付购房首付款,构成违约,张女士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成立。因此,法院判令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且王女士须向张女士支付违约金3万元,定金不退。

关键词:二手房

相关报道: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