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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法院变更被告人羁押期限:系“上级机关要求”(3)

2017-08-21 01:27:54  中国网    参与评论()人

常伯阳律师提供的一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韩某某,邢台市人,河北韩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9月17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2016年2月6日被桥西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6月13日决定逮捕,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河北一法院变更被告人羁押期限:系上级机关要求

常伯阳律师提供的一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韩某某曾在邢台桥西程超梅口腔诊所修补牙缝,并因此与该诊所的刘某某产生纠纷,后双方因为赔偿一事协商不成而产生矛盾。”

“2015年7月,韩某某将此事告知张某某,并让其教训一下刘某某。2015年8月1日,张某某联系到刘某某等3人,于当日进入程超梅口腔诊所并无故砸坏诊所内部分物品,并对诊所内的刘某、刘某某随意实施殴打。”

判决书称,“经鉴定,刘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损坏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784元。事后,张某某将此情况告知了韩某某,韩某某于当晚在邢台市桥西区山海汇饭店对四人进行了宴请。”

河北一法院变更被告人羁押期限:系上级机关要求

常伯阳律师提供的一审判决书

最后,法院认为“综上,被告人韩某某在日常生活中因治疗牙齿与他人发生纠纷,不能采取正当的方式解决……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依照有关规定,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503刑初21-1号”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另外,根据常伯阳律师提供的“刑事上诉状”显示:上诉人韩某某不服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503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书,已依法提起上诉。上诉人及辩护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责任编辑:穆启春 CN063)
关键词: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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