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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法院变更被告人羁押期限:系“上级机关要求”(2)

2017-08-21 01:27:54  中国网    参与评论()人

彭新林表示:第一,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的问题是很明显的。其中,变更羁押期限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些人身自由,这些基本的诉讼权利,而“向上级机关请示(按上级机关要求)”这个不是法定理由。

第二,这份文件是法院出具的,也就是说案件已经到了审判阶段。而一般的案子审结是有期限的,有特殊情况才可以延长。但是它这个通知书经谁批准都没写,按道理应该写经邢台中院批准,也就是它的上级机关。

第三,彭新林还表示,“这份通知书在形式上存在较大问题。一是变更羁押期限依据刑诉法哪一条没有注明,二是羁押期限截止日期也没有。”“从规范执法的角度来看,它违反了执法规范化要求,这样的通知书是有损司法公信力的,对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不利的”。

此外,彭新林还指出,变更羁押期限必须要符合法定的情形。如果这份文件是真的,其向上级请示的说法并不是法定理由,用这种依据来变更羁押期限是违法的,应该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出台了《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制度的通知》。在通知的“羁押期限变更通知范围”部分中,规定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将变更后的羁押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依法延长拘留时间的;依法延长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审理期限的;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因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计算羁押期限以及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决定中止审理以及恢复审理的;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为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羁押期限改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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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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