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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意义

2017-08-15 07:14:41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四是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提供法律保障。

  在2012年未完成的修订《继承法》过程中,对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也存在激烈争论。其实,这种争论的焦点,仍然是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认定。如果认定网络虚拟财产是物的属性,属于财产的范畴,那么自然人生前享有所有权的网络虚拟财产当然就是遗产,当然就能被继承人所继承。因此,网络虚拟财产中的网络虚拟不动产,其权利人如果是自然人,当然在其死亡发生时就成为遗产,就能够被其继承人所继承。同样,网络虚拟动产也具有物的属性,也能够建立所有权,那么其所有权人如果是自然人,在其死亡时,其享有所有权的网络虚拟动产也成为遗产,也能够被其继承人所继承。

  目前争议比较大的并不是上述两种情况,而是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的网络店铺的权属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对于网络店铺的继承与对网络店铺的转让,在性质上是一样的,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方法也是一样的。其基本规则是,网络店铺的法律属性是网络虚拟不动产,网络店铺的经营者对其享有的权利,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产生的债权。在这个债权之下,包括:一是对网络虚拟空间的租赁权,二是商家对其发布在店铺内的信息,如图片、文字、视频等拥有的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三是商家对消费者对其店铺及商家的信用评价拥有的商誉权。在网络店铺经营者转移网络店铺的经营权时,转移的是上述三种权属,并没有转移网络店铺的所有权。同样,如果网络店铺发生继承,继承人继承的也是这三种权属,而不是继承网络店铺的所有权。

  正因为《民法总则》127条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是民事权利客体,对于解决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也提供了确定的法律基础,对于正确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纠纷确定了裁决的法律尺度,因而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

  (作者为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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