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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意义

2017-08-15 07:14:41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民法总则》规定的财产权利,除了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以外,还规定了股权和继承权。网络虚拟财产不能作为股权的客体,但是可以作为继承权的客体,因为继承权的客体就是遗产,是被继承人合法的私有财产。

  《民法总则》规定的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以及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根据上述分析,《民法总则》127条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既然是民事权利客体,但又不是债权、知识产权以及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就只剩下物权和继承权,因而可得出一个唯一结论:网络虚拟财产一定是物权的客体,其法律属性就是物,属于虚拟物;自然人自己拥有网络虚拟财产作为自己的物权客体,当其死亡,网络虚拟财产也会作为自己的合法财产,成为继承权的客体即遗产。

  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权利客体的重要价值

  《民法总则》127条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民事权利客体,并且应当将其解释为物权的客体,在民法以及社会生活中都会发生重要影响,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

  一是增加了物权客体即物的种类。

  就像当年认定电能的物的属性具有极大的困难和阻力一样,在今天认定网络虚拟财产的物的属性也具有极大的困难和阻力。尽管如此,《民法总则》终究突破了理论争议上的束缚,在其127条把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客体的范畴,就为把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物的范畴奠定了法律基础。

  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物的范畴,其价值之一,就是增加了物的种类,丰富了物权客体的内容,这是在工业技术革命发现电能之后,民法关于物的范畴的又一次重大的扩展。其二,面对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及时反映当代社会物质形态的变化,将其纳入民法的规范体系,使民法跟上时代的发展,并且对网络虚拟财产这种物的形态引入法律规范的范围。其三,正因为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的一切属性,特别是其中的价值性、有用性,因而具有物的财产价值,占有、使用网络虚拟财产,就会给权利人带来财富;侵害他人的网络虚拟财产,就会造成权利人的财产利益损失。因而,确认了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物的类型之一,就为民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的财产权利提供了最强大的保障,并为《民法总则》113条关于“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的规定所保护。

关键词: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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