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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意义

2017-08-15 07:14:41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二是为网络企业和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提供物权保障。

  网络虚拟财产可以分为虚拟不动产和虚拟动产,分别可以设立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网络虚拟财产绝对不只是比特币和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这些都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动产。在网络虚拟财产中更重要的是网络虚拟不动产,这些财产才具有更大的价值。例如网站,就是网络企业或者是个人投资兴建的网络虚拟不动产,与现实生活中投资建设的建筑物具有相同的价值。如果对网络虚拟财产不是设置所有权,而是设置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利,都无法切实保护权利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

  三是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法律关系提供物质基础的法律保障。

  在当代的商业交易模式中,最为重要的、最为突出的、最有价值的交易方式,就是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进行的网络交易,包括网络买卖交易和网络服务交易。在网络买卖交易中,淘宝、天猫、京东、亚马逊等巨大的网络交易平台,创造了巨大的网络买卖交易数额;同样,在网络服务的交易平台上,每天都有海量的网络服务交易发生。

  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发生的交易,最经常出现的民事纠纷,就是关于网络店铺的权属争议。在互联网交易蓬勃发展的背景下,网络店铺移转囿于现行法律法规滞后、理论争议较大,而引发司法实务界的法律适用无措。确认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物的属性而可以建立所有权,就能够确认对于网络店铺这种网络虚拟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法律关系,就是网络店铺的租赁合同。这个法律关系才是债权法律关系,而不是因为这个债权法律关系而使网络虚拟财产即网络店铺成为债权。网络店铺本身是客观存在,它不存在相对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就网络店铺的占有、使用、收益确立的双方的法律关系,才是债的法律关系。即使发生权属争议,由于《民法总则》127条规定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民事权利客体,而不是民事权利本身,就能够改变法律实务界的法律适用无措的现状,建立正常的网络交易平台以及网络店铺的交易秩序。

  《民法总则》127条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重要价值之一,就是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提供网络平台交易服务的法律关系提供物质基础的法律保障,确认利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网络店铺给网络店铺经营者使用的债权法律关系,进而确立相互之间的正常的权利义务内容,保障交易秩序。可以确定,网络店铺的经营者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之间发生的网络店铺的权属争议,就是对网络虚拟财产使用权的争议,而不是对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的争议。即使争议的是网络店铺的转移纠纷,也能够基于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确定性,而适用债权转移的合同法规则,就能够完全改变网络店铺移转囿于现行法律法规滞后、理论争议较大,而引发司法实务界的适用无措的状况。

关键词: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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