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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谈“隔空碰瓷”:并非所有伤害 都该找他人埋单

2017-08-14 07:40:50    中国经济网  参与评论()人

  近日,有一则新闻遭到网友刷屏:张先生开车从停车场驶出,准备驶入机动车道时,左前侧非机动车道上驶来一辆载人电动车,张先生刹车停下。不料,在没有碰撞的情况下,电动车突然在几米之外倒地,车上一人受轻微伤。经交警调解,张先生向电动车一方赔偿300元。

  负责事故处理的交警认定,非机动车骑手操作不当,车后载人,车速较快,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小车车主没有过错,但电动车骑手受惊吓摔倒和小车从停车场驶出有一定因果关系,故小车车主承担无过错次责。有律师认为,交警的这一处理并无问题。而网友显然对此不买账。有网友惊呼,最新的“隔空碰瓷法”就此诞生;有人调侃道,买一辆小电驴,每天“隔空碰瓷”10次,每个月做20天,月入6万……

  调侃虽戏谑,背后却有严肃的深层问题:究竟是立法出了问题,还是执法出了问题?或者,是老百姓的公平观出了问题?

  需要厘清两组法律概念

  多年来,因为某个著名的案例,社会一度形成这样的错误认识,即如果路见老人倒地,你上前扶助之时,一定要架好相机录制全程,或者找好路人作证。如果不能自证清白,则遭到碰瓷讹诈,只能自认倒霉。

  但法律确实是这样规定的吗?这里需要厘清两组法律概念:其一,适用法律时,要区分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其二,事实认定时,要区分原因与条件。

  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属于过错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自然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即适用过错责任。比如常见的遇到老人“扶不扶”问题,如果你扶起了倒在地上的老太太,对方却认为是你撞的,那么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不仅如此,法律还豁免了救助人因经验不足而带来的损害赔偿责任。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普通人尽可相信“善因善果,福报相延”,路遇危难,理当放心大胆上前施救。这从情理上说是“人在做,天在看”,从法理上也有保障。

  不过,对于特殊侵权行为,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原告只要举出损害事实,且损害事实和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无须证明被告有过错,就可认定被告有法律责任。但请注意,这种责任,仅限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场合。比如,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高空、高压、高速的高度危险领域,就大量适用无过错责任。举个例子,按照《产品质量法》,如果消费者因购买的电器漏电而受伤害,可以径行找厂商索赔,无须考虑后者是否有过错。

  类似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按照这一条,即便是行人闯红灯,机动车也不能撞上去,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做此规定,是因为机动车危险性大,行人和非机动车与之相比属于“弱者”,故要偏倚保护。就此而言,交警对前述案件的处理,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方面,似乎并无不妥。

  马路上出的“事”并非都是交通事故

  然而,“隔空碰瓷”案最重要、也是最为基础的问题,并不是法律适用,而是事实认定。也就是说,真正问题在于,这起有些让人跌破眼镜的事故,究竟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交警已经认定,电动车车主摔倒在几米之外,是受惊所致,机动车不存在任何过错。交警进一步认定,电动车骑手受到惊吓摔倒和小车从停车场驶出,有一定因果关系,因而必须承担无过错次责。值得商榷之处是,交警未能合理区分“原因”和“条件”。在法律上,这两者是绝不可混为一谈的。

  举个例子。张三在商场对李四行窃,李四发现后意欲将其擒获。张三见事态暴露,掏出匕首将李四捅伤之后,仓皇逃窜。路人王五见义勇为,穷追不舍。张三慌不择路,从二楼跳下,结果重伤而亡。这里,张三盗窃及行凶,与李四人身与财产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而王五的追逐与张三的死亡之间,则不具有因果关系——王五追逐并不必然导致张三死亡,张三死亡的原因是其跳楼。王五追逐只是张三死亡的条件,因而王五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类似的,小车从停车场驶出,电动车骑手在数米之外受惊而摔伤,前者只是条件,而不是原因。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非所有在马路上出的“事”都是交通事故。

  在法律上,“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失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它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其一,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其二,事件在道路上发生。其三,事件在运动中发生。若车辆完全处于停放状态,适用一般侵权责任。其四,有事态发生。在此次案件中,交警认为,有无碰撞不是认定交通事故的必备要件,这当然是对的。但如果因数米之外受惊而摔落,由于缺乏因果关系,应当不属于认定交通事故所要求的事态。它属于意外伤害事件,应当自行承担损失。其五,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其六,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属意外;其七,当事人的行为与后果之间,必须具有法律上直接确定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既不能理解为遥远的间接因果关系,更不能理解成宽泛的关联关系,而应当是法律上直接确定的因果关系。不然,道德风险的潘多拉魔盒一旦打开,今天是区区300元赔偿金,明天到了其他同类型案件中,就可能演化为数千、数万元的各种“赔偿金”。这不仅是机动车主无法承受之重,也是社会公平正义无法承受之重。这样看,此番备受争议的“事故”,不是一起“交通事故”,而是一起意外伤害事件。

  意外,经常是生命的一部分。反求诸己,躬身自省,与生活讲和,是公民责任的一部分。而法律人无论如何激情洋溢,都必须服膺于审慎而理性的规范分析。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组稿:朱珉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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