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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大量假药仅罚160万?检方抗诉后加罚4000万

2017-07-09 10:46:43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我们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罚金刑量刑畸轻,确有错误。”萍乡市检察机关认为,根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皮大成、马志红共同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品犯罪金额分别为1700余万元和277万余元。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应当判处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的罚金。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判处的罚金数额,属于适用法律明显不当,导致罚金刑量刑畸轻,应提出抗诉。

2016年底,在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同时,皮大成、马志红也向法院提出上诉。

为支持抗诉,萍乡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认真审阅了该案全部案卷材料,依法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并仔细剖析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制作了详细的出庭预案。

对上诉人马志红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马志红2015年5月曾明确劝阻皮大成停止生产、未果后离开皮大成、公安机关抓获皮大成时扣押的3000余件“保健品”与其无关的意见,二审法院认为,皮大成、马志红均供述马志红离开后没有再参与生产、销售,原判认定部分事实证据不足,对该意见予以采纳,将马志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价值认定为181万余元。

对于控辩双方争议的罚金刑量刑问题,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上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2倍以上罚金,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予以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以皮大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万元,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10万元;以马志红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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