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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泳池内溺亡 法院判酒店担责近三成赔30余万

2017-06-01 11:33:52  北京晨报    参与评论()人

赵女士在酒店泳池游泳时不幸溺亡,事后家属以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等为由,将对方起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30余万元。昨天海淀法院审结了该案,法院认定酒店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决赔偿赵女士家属30余万元。

家属索赔百万

家属诉称,赵女士于去年10月份到海淀区某酒店开设的游泳池游泳不幸溺亡。家属认为事故发生时酒店的救生员并没有在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酒店未建立深水区游泳管理制度,也没有在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故将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计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130余万元。

酒店辩称,公司在该次事故中不具有过错,事发时,两名救生员在岗,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判决部分担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人工游泳池应按照水面面积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水上救生员,在游泳池开放期间现场值班。酒店作为游泳馆的管理人,理应按照规定在游泳馆配备充足、尽责的救生人员以保证在发生意外事件时受害人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得到救治。

本案中,虽然酒店确实在游泳馆配备了救生人员,但救生人员疏于履行围绕游泳池周围实时在岗巡视的义务,导致未能及时发现赵女士的不良状况,未在第一时间施救,影响了救援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应视为酒店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但法院表示,考虑到赵女士的死亡诊断为猝死、淹溺及乳酸菌中毒,因此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影响对赵女士的及时救治应认定为引发赵女士死亡后果的次要原因。最后,法院判决酒店承担25%的损害赔偿责任,共计赔偿30余万元。

法官提醒

法官表示,夏季天气炎热,不少市民选择游泳运动和消夏避暑,但游泳是一项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每年因游泳而引发的溺水事故时有发生。作为游泳者,一定提高游泳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对自身身体条件要有充分的认识,把各项防范措施做到实处,以维护自身生命安全,避免悲剧的发生。

北京晨报记者黄晓宇

(责任编辑:都基强 CN065)
关键词:溺亡酒店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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