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近期,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男子醉酒后溺亡案件,依法判令同桌饮酒人共同分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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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
2015年9月15日22时许,刘某在三坪农场桃园自家房内自斟自饮,饭后电话联系隔壁邻居陈某,得知陈某在附近李某、赵某桃园吃饭喝酒,随即要求同是邻居的柯某某开车将其送过去。
5人共同饮酒至次日凌晨零时许,刘某独自离开。随后,柯某某等4人发现刘某不见,便四处寻找并通知刘某家人,仍然未能找到。次日清晨,他人发现刘某溺亡在头屯河区工业园区北侧面粉厂后方水渠内。
刘某家人随即将共同饮酒的柯某某等人告到法院,要求承担近40万元的赔偿责任。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大小、身体状况有正确判断,在明知醉酒后行为控制能力降低,可能会危及健康、甚至生命,却不加注意避免醉酒的发生,因此在无证据证实共同饮酒人存在强行劝酒的情况下,刘某对于溺水死亡损害结果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柯某某等四被告作为共饮人,共同的饮酒行为引发四被告共同负有确保同席醉酒人安全,避免其身陷危险状态的义务,尽管酒席主人赵某期间到屋外查看了醉酒后的刘某,但对于刘某后来独自离开并未完全尽到提醒、照看的义务,事后虽然四被告极力寻找刘某并通知其家人,但对于刘某在醉酒状态下坠渠溺水死亡的结果,四被告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