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社会新闻 > 正文

女子近10年3次因盗窃被诉:仅仅为体验刺激快感(4)

2017-06-01 10:42:57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如果不是亲眼看到监控视频中徐曼丽有条不紊的整个盗窃经过,大多数人肯定不会把这个形象气质俱佳的女性与盗窃联系在一起。”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检察官范媛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无论是民警还是检察官都感觉徐曼丽可能是患了“一种病”,所以处理案件也格外谨慎。他们花了不少时间精力来鉴定徐曼丽的精神疾病问题,最后根据鉴定结果得出她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

从司法实践看,“病理性盗窃”案件有一些不同于一般盗窃案件的特点:第一,犯罪嫌疑人一般具有正当的工作与稳定的收入,生活无忧,而且个别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还是当地知名人士,社会地位较高;第二,犯罪嫌疑人难以控制自己的行为,见到他人物品时情不自禁想窃取,盗窃成瘾;第三,被盗物品多样,不仅有价值较高的物品,还包括一般的生活用品、衣物,此外,有些犯罪嫌疑人盗窃成功后不会使用或出卖窃得的物品,而是将物品摆放在一起欣赏。因此,这种盗窃的社会危害性比一般盗窃行为要低。

那么,对这种特殊的盗窃,是否也可以作出特殊处理呢?据了解,类似于病理性盗窃,更为常见的是病理性醉酒。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刑法理论一般认为,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醉酒人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既然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任何意识,所以不能认定为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存在病理性醉酒,故意饮酒后犯罪的,仍然构成犯罪。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张武举认为,在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病理性醉酒是否构成犯罪一直存在争议,需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对于病理性盗窃,法律中并没有作出特殊的规定。如果从犯罪构成要件看,将病理性盗窃与普通盗窃行为一并认定为盗窃罪并无不妥。事实上,刑事责任能力指的是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精神病人也只有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才不负刑事责任。

寇聪认为,针对病理性盗窃的治疗办法,主要有心理治疗、厌恶疗法、注意力以及兴趣转移等。很多病理性盗窃患者会合并有抑郁症、强迫症的情况,使用抗抑郁药物控制住患者的抑郁情绪和强迫症状后,其盗窃欲望会相应地受到抑制。

“病理性盗窃是否属于精神疾患,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不是一刀切的问题,而是需要司法人员因人而异地参考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去判定。”张武举认为,对病理性盗窃的法律制裁,可以进一步明确相关条文,尤其是进一步完善相关司法鉴定程序,这样既能给这些“病患”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也能防止个别人利用法律漏洞规避法律追究。

(沈寅飞屈雅静文中徐曼丽、徐曼红为化名)

(责任编辑:都基强 CN065)
关键词:女子盗窃刺激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