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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近10年3次因盗窃被诉:仅仅为体验刺激快感(3)

2017-06-01 10:42:57  检察日报    参与评论()人

“我当时的脑子好像完全不由自己支配。”徐曼丽走出电梯,开始一层一层往下走。写字楼里每个公司的入口处都有电子门禁,当她走到一个长廊后发现有一家公司的员工正准备进门,就赶紧过去尾随。为避免受到怀疑,她还从自己包里拿出一张卡故意装出刷门禁的手势。

成功进入这家公司后,她先去洗手间避开了之前进门的公司人员,然后再出来挨个开办公室的门,发现有个办公室门没锁。此时不到早上8点,员工还没上班。空无一人的办公室里有个小型摄影棚,徐曼丽看到里面的一台相机和几个镜头后,快速将其装进自己背着的双肩包。接着,她又拿走了一个拍摄时用的遮光罩。从摄影棚出来,看到一个工位上放着一台笔记本电脑,她也顺手装入包里。

背着沉甸甸的一包“战利品”,徐曼丽边走边打了个车满意地离开了,若无其事地回到姐姐的公司上班。

一个星期之后,警方在徐曼丽姐姐的公司里找到她。面对突然出现的民警,徐曼丽没有惶恐,承认了盗窃事实。还没等民警开口问,她就坦白自己偷来的数码相机、镜头等物品都完好无损地放在办公室一个不常用的柜子里。这些物品经北京市东城区物价中心鉴定,总价值2万余元。

这个犯罪嫌疑人的“坦诚”,让民警感觉有些奇怪,因为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抓后都会进行狡辩。仔细观察了徐曼丽到案后的精神状态,民警决定对她作精神疾病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徐曼丽属于抑郁、“病理性”盗窃,盗窃时对自己的行为有识别能力,但控制能力降低,不过仍属于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

其实,徐曼丽心里一直存在罪恶感,她也知道盗窃是可耻的,可就是控制不住自己,尤其是在心情不好的时候,这是她能想到的最佳发泄途径。徐曼丽在违法犯罪与内心痛苦之间挣扎,有时甚至不担心被抓,“因为被抓后就不能再偷了”。

“病理性盗窃”能否减免刑责

徐曼丽盗窃案件因事实部分没有争议,法院在审判时适用了简易程序。2017年4月10日,该案开庭审理。徐曼丽在上次故意犯罪后五年内再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她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法院酌情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关键词:女子盗窃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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