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挖蕙兰获刑缺乏法律依据
国家林业局称蕙兰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河南卢氏农民山坡上采挖3株“野草”,经鉴定为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法院以涉事农民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该案引发广泛关注,但国家林业局表示,蕙兰非重点保护植物。
国家和河南地方重点保护名录里都没有蕙兰
昨日,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证实,目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官方只发布了第一批,蕙兰不在其中,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同时,记者查询发现,河南省政府2005年1月4日公布的《河南省重点保护植物名录》中不包括蕙兰。
中国已加入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将包括蕙兰在内的所有兰科植物列入附录I和附录II。该公约第二条基本原则的第四款明确规定,“除遵守本公约各项规定外,各缔约国均不应允许就附录Ⅰ、附录Ⅱ、附录Ⅲ所列物种标本进行贸易。”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相关法律条文,并没有要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和附录II中的植物按照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监管保护。
律师:蕙兰非重点保护植物采伐不构成犯罪
北京刑辩律师李长青昨日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关案件的定性的前提必须是“国家重点保护”,该案也是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性的,如果蕙兰不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很显然判决缺乏法律依据。列入蕙兰的《陕西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等地方性的保护名录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最多只是一个行政处罚。此外,在国内审理案件一般不会以国际公约作为依据。
昨日,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蕙兰未列入名录的,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即使采伐也不构成“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罪刑法定,任何一个判决都必须于法有据,不得任意扩大解释,既然蕙兰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卢氏县法院对秦某的判决就没有法律依据。即使蕙兰属于地方重点保护植物,采伐行为可能构成违法,但绝对不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