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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挖三株“野草”获刑 律师:此案是意外事件_社会_环球网

2017-04-20 08:55:33    华商报  参与评论()人

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构成犯罪,河南卢氏县农民秦某思想受到极大震动。

判刑三年 缓刑三年

近日有媒体报道,卢氏县法院以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该案被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不少网友质疑法院判决太重,也有法律工作者提出不同观点。

据报道,卢氏县农民秦某发现其农田附近山坡上长着类似兰草的“野草”,便在干完农活回家时顺手采了3株,被森林公安民警查获。卢氏县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22日,秦某在未办理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八里坪组柿树沟林坡上采挖兰草一丛三株,返回途中被卢氏县森林公安民警查获。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秦某非法采伐的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院认为,秦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3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依照《刑法》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卢氏县多人因采伐蕙兰获刑

华商报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卢氏县,因为非法采伐蕙兰获刑的不止秦某一人。

卢氏县农民陈某,2016年4月22日在卢氏县徐家湾乡良木村王草沟林坡上采挖兰草一丛三株,准备带回家种植,当天下午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采伐的是蕙兰。法院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卢氏县农民黄某,2015年8月在卢氏县徐家湾乡松木村长沟沟脑挖掘兰草四丛八株,并将采挖的兰草在家中种植,2016年4月22日被查获。经鉴定,黄某采挖的是蕙兰。法院判决黄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卢氏县农民叶某甲、叶某乙,2015年11月16日,擅自在卢氏县五里川镇温口村林坡上挖掘兰草,准备带回家种植,被查获。经鉴定:叶某甲挖的是蕙兰,共16丛52株,叶某乙采挖的也是蕙兰,共1丛9株。法院审理后判决:判处叶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叶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关键词:野草蕙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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