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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状告企业侵犯肖像权 被告:就3天影响不广(图)(3)

2017-04-12 08:57:20  中国青年网    参与评论()人

二审直击

原告: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低

被告:要求维持原判

昨天上午,二审开庭,原被告本人都没来,都是代理律师出庭。

原告律师称,“浙江华财”是“嘉兴华财”的母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审宣判只提到了“嘉兴华财”网站的侵权,事实上,还有户外广告牌、广告灯箱等,使用范围广、影响恶劣;一审判赔4万,远远不能弥补损失,连为证据保全产生的公证费、工作人员四处奔波产生的差旅费都不够。

原告律师提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判决赔偿金额过低,判决的致歉范围不当,应当予以撤销,依法改判。

被告律师称,两个公司毫无瓜葛,是“嘉兴华财”一方侵权,赔偿数额是按当地经济水平和侵权时间范围来考量的,很合理,认为要维持原判。

“当时嘉兴会展中心使用林志玲肖像就用了3天,影响范围并不广。”被告律师强调,“赤壁剧照依法可用,公司跟影视公司签了合同。公司以为,林志玲的生活照、艺术照也能用,这才造成了侵权。”

原告律师怒了,为了证明“影响范围很广”,当庭播放某卫视一档家居栏目,视频中被告用了林志玲的照片,且该视频在百度、爱奇艺、优酷上都有,“目前仍没删除,仍能播放。”

被告律师对视频真实性情况存疑,“视频可以剪辑的嘛。”

原告律师马上回击,“我这是在线播放!”

法官总结争议两大焦点:两公司是否都存在侵权;一审法院判赔数额、致歉范围是否合理。

庭审现场火药味十足,法院主持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当庭未做出宣判。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关键词:肖像权林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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