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嘉兴企业侵犯林志玲肖像姓名权案二审开庭赔偿数额成焦点)
浙江在线4月12日讯昨天上午,林志玲状告两家企业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二审在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但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当庭未做出宣判。
侵权广告用了林志玲的照片。
一审回顾
原告要求赔偿250万
一审判决赔4万
去年8月22日,一审开庭。
原告林志玲没来,代理律师出庭。被告是浙江华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财”)和嘉兴华财集成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财”),两公司所在地都在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
原告称,两被告为提高其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厂区等大型户外广告牌、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及全国性建材商业展会的展台、海报等介质上,大量使用原告的肖像、签名进行宣传。
侵权广告还冒用原告的名义,在醒目的位置以显著的文字标注“HELLO,我是林志玲,集成墙面我就选帝诺尼”等广告语。